四川华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成都塞纳山河商贸有限公司、四川华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81民初1441号
原告:成都塞纳山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彩虹大道北段壹街区石窟门。
法定代表人:张成林,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庆国,四川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凡俊俊,四川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华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一环路西三段33号。
法定代表人:夏征宇,职务不详。
被告:**,男,1965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
原告成都塞纳山河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塞纳山河公司)与被告四川华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海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经成都塞纳山河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依法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诉前调解,未果。本院于2022年3月11日立案。同日,本院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限原告于收到通知书次日起7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6900元,期满仍未预交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但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成都塞纳山河商贸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 钰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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