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青01民辖终8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系西宁旺通锅炉采暖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住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华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华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
负责人:***,该分公司经理。
原审第三人:青海省英得尔种羊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都兰县。
法定代表人:**当周,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2024)青0104民初1177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称,当事人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虽名为购销合同,但该合同项下包含了买卖、安装、施工等关于建设工程部分,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下的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不动产纠纷,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案涉合同虽约定了管辖法院,但该约定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该约定无效。本案案涉青海英德尔酒店土建施工项目系“英德尔大厦”建设项目项下部分工程,工程所在地为西宁市城东区互助中路191号,应由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依法撤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2024)青0104民初1177号之一民事裁定,并将案件移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审理。
***、四川华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华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均未作出书面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根据***的诉讼请求、事实理由及其提交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等相关材料,结合合同的内容,本案涉及锅炉设备的安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分类标准》GB/T50841-2013规定,锅炉设备安装属于机械设备工程项下的锅炉设备安装工程,该设备安装与建筑有密切的联系,是建筑物整体施工不可缺少的分项工程,因此,其基础法律关系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案涉工程位于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故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案涉合同中虽对管辖作出约定,但该管辖约定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属无效约定。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2024)青0104民初1177号之一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徐 婷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岳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