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席小东、临泉县千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