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02民初2533号
原告:***,男,汉族,1987年4月12日出生,住江西省丰城市。
被告:江西德创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火炬大街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787250475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江西德创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7月20日,原告与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递交书面撤诉报告。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由原告预交的诉讼费1050元,减半收取,退回原告525元,余款5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万 健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