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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江西德创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02民初2533号 原告:***,男,汉族,1987年4月12日出生,住江西省丰城市。 被告:江西德创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火炬大街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787250475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江西德创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7月20日,原告与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递交书面撤诉报告。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由原告预交的诉讼费1050元,减半收取,退回原告525元,余款5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万 健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