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民申97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西德创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火炬大街201号。
法定代表人:史仁文,职务: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昌分行,住所地:***南昌市红谷中大道****号。
负责人:***,职务:该行行长。
再审申请人江西德创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昌分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赣01民终8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江西德创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涉案账户内的资金明显不符合特定化的要求,未能有效设立质押担保,涉案账户中的资金已不再具备保证金质押担保功能,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均有错误。江西德创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赣01民终880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8月8日作出,于2016年8月18日发生法律效力。江西德创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直到2018年6月15日才提出再审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江西德创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超过了法定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江西德创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闵遂赓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五日
代书记员*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