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民终3692号之二
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鸥鹏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镇鸥鹏大道66号。
法定代表人:谢合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坤方,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平,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广融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街道龙都北路39号。
法定代表人:王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一男,上海中联(天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峻源,上海中联(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经开国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街道(怡和新城F1区)双龙路388号1栋附301-306号,2栋红岭路301-311号,2栋附201-206号,附301-306号。
法定代表人:张晓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晶,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敏,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四川鸥鹏建筑工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广融投资有限公司、成都经开国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21)川0112民初27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四川鸥鹏建筑工程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其对本案的上诉。
本院认为,四川鸥鹏建筑工程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鸥鹏建筑工程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17838元,减半收取58919元,由四川鸥鹏建筑工程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田笛
审判员 李玲
审判员 龚耘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李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