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鸥鹏建筑工程公司

四川鸥鹏建筑工程公司、绵阳翔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725执598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鸥鹏建筑工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22022441269,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镇鸥鹏大道66号;
法定代表人:谢合勇
被执行人绵阳翔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507144109XW,住所地:四川省梓潼县文昌镇崇文街西段;
法定代表人:周伍
本院在执行四川鸥鹏建筑工程公司与绵阳市翔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四川鸥鹏建筑工程公司应受偿债权为:1.剩余工程款溢价分成款13238912.25元及其利息;2.四川鸥鹏建筑工程公司对其所修建的潼城.状元府B地块6#7#商住房(含门面)及地下室车位折价、变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加倍支付迟延履行金;4.一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814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1234元;5.执行费806396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绵阳市翔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梓潼县××镇××期××栋××层××号,建筑面积为143.35平方米商铺、4栋2层4-1号,建筑面积为992.32平方米商铺、5栋1层5-1号,建筑面积为252.84平方米商铺等共三处商铺进行评估、拍卖,经过两次网络司法拍卖后流拍,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以变卖价6066000元(其中4栋1层4-1号901007.5元、4栋2层4-1号3397141.67元、5栋1层5-1号1767815.83元)以物抵债,抵偿评估费42000元、工程款6024000元。随后我院应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被执行人名下车位予以公开拍卖,因申请执行人四川鸥鹏建筑工程公司目前公司正在进行结构调整,需重新指定专人负责该案跟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3月30日提交书面申请要求中止本案执行,待后续条件成熟后再行恢复执行。经查该协议为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我院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2019)川0725执恢2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 波
审判员 庞元东
审判员 刘晓凤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