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鸥鹏建筑工程公司

四川鸥鹏建筑工程公司、绵阳翔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725执874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鸥鹏建筑工程公司,住成都市龙泉驿区欧鹏大道66号;
法定代表人:谢合勇,总经理
被执行人绵阳翔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绵阳市梓潼县文昌镇崇文镇崇文街西段。
法定代理人:姚中益
本院在执四川鸥鹏建筑工程公司与绵阳翔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由梓潼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0725民初15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应执行标的为1、返还保证金2166223.12元及利息;2、四川欧鹏建筑工程公司对其所修建的潼城.状元府B地块6#、7#商住楼(含门面)及地下室车位折价、拍卖标的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加倍支付迟延履行金;4、支付案件受理费12065元;5、支付执行费24062元。在执行过程中,该案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有另一案正在办理之中,被执行人资产目前以该案处置过程中,经与申请人协商,暂时中止本案执行,待另案财产处置完毕后再行恢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2021)川0725执87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 波
审判员 刘晓凤
审判员 陈永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王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