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903民初2792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1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佘兵,四川明炬(遂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生于1971年7月5日,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被告:翟浩,男,汉族,生于1988年5月27日,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被告:君宏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遂州南路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3665361097Y。
法定代表人:蒋明军,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翟浩、君宏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胡又凡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