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宏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蓬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君宏集团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921执137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蓬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蓬溪县赤城镇迎宾大道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1008501686P。
法定代表人:许虎,该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彭明华,该公司管理干部。
被执行人:君宏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遂州南路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3665361097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生于1968年7月28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
被执行人:陈雪,女,生于1974年8月28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
被执行人:王代军,男,生于1964年5月2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被执行人:陈代伟,男,生于1972年6月7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遂宁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蓬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君宏集团有限公司、***、陈雪、王代军、陈代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川0921民初223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偿还借款本金9250000元及其利息等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人员名单等强制措施。执行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遂宁市船山区(新市场口)的房屋【产权证号:遂宁市房权证城区字第A××8号、遂宁市房城区共字第A××8号、遂宁市房城区共字第A××9号,遂国用(2002)字第3××6号】。因以上房屋已被公安机关查封,暂无法处置。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已知悉上述案件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等信息,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唐 权
审判员 杨 杰
审判员 文国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徐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