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8601民初5049号
原告:四川荣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南隆镇新区步行街D路第5大道商业房幢2层2-15号。
法定代表人:杜林,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娟,贵州瀛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太玺,贵州瀛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贵州胥亿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蔡家街39号。
法定代表人:王德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林,男,公司员工。
被告:成都铁路工程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遵义路铁运巷2号6楼至8楼[遵义社区]。
负责人:张绍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男,公司员工。
被告:成都铁路工程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五块石站西桥西街30号。
法定代表人:黄三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男,公司员工。
原告四川荣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胥亿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都铁路工程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分公司、成都铁路工程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5日立案。成都铁路工程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分公司在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0日作出(2021)黔2730民初1232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本院处理,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四川荣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四川荣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荣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四川荣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因原告四川荣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减少诉讼请求,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467元,本院予以退还。
审判员 谭慧敏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梁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