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铁路工程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红远天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贵州胥亿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黔0103执13628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红远天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北京路27号鑫都财富大厦26层10号。
法定代表人:余洪文。
被执行人贵州胥亿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蔡家街39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成都铁路工程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住成都市金牛区五块石站西桥站西街30。
法定代表人:黄三能。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0103民初6336号(2021)黔01民终3418号民事判决书,立案受理贵州红远天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胥亿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都铁路工程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605660.00元及相应利息。因被执行人贵州胥亿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都铁路工程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履行前述还款义务,本院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贵州胥亿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都铁路工程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05660.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相应金额的收入。如其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其等值的其他财产。
上述涉及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如需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需至少提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申请的,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郑帅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石垚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