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71民辖终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西南兴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羊子山路68号4栋1单元8层41号。
法定代表人:陈园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勇良,四川原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小凤,四川原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渠,四川蜀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铁路工程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五块石站西桥西街30号。
法定代表人:黄三能,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蓉欧供应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青白江区城厢镇香岛大道1509号(现代物流大厦内A区A0701-A0720号)。
法定代表人:罗刚。
上诉人四川西南兴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成都铁路工程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成都蓉欧供应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2021)川7101民初294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四川西南兴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虽然本案案涉合同约定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诉讼,指定成都铁路运输法院进行审理。但因该约定违反法律,应当认定约定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相关规定,本案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由不动产纠纷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即本案应当由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铁路及附属设施建设工程而产生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六)项“下列涉及铁路运输、铁路安全、铁路财产的民事诉讼,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六)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之规定,本案中,案涉项目为成都市青白江物流园区铁路专用线接轨相关项目,应由铁路运输法院专属管辖,即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四川西南兴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主张本案应由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管辖审理的上诉请求和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程媛媛
审 判 员 凡维佳
审 判 员 李文轩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张 奇
书 记 员 杨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