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铁路工程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成都铁路工程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7101民初2948号之一
原告:***,男,197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蜀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铁路工程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五块石站西桥西街30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四川西南兴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羊子山路68号4栋1单元8层4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原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蓉欧供应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青白江区城厢镇香岛大道1509号(现代物流大厦内A区A0701-A0720号)。
法定代表人:罗刚,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成都铁路工程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四川西南兴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都蓉欧供应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119.3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吴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