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7101民初2948号之一
原告:***,男,197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蜀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铁路工程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五块石站西桥西街30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四川西南兴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羊子山路68号4栋1单元8层4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原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蓉欧供应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青白江区城厢镇香岛大道1509号(现代物流大厦内A区A0701-A0720号)。
法定代表人:罗刚,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成都铁路工程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四川西南兴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都蓉欧供应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119.3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吴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