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铁路工程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西南兴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71民辖终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西南兴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羊子山路68号4栋1单元8层41号。
法定代表人:陈园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勇良,四川原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小凤,四川原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渠,四川蜀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成都铁路工程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五块石站西桥西街30号。
法定代表人:黄三能。
原审被告:成都蓉欧供应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青白江区城厢镇香岛大道1509号(现代物流大厦内A区A0701-A0720号)。
法定代表人:罗刚。
上诉人四川西南兴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南兴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铁路工程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铁路总承包公司)、成都蓉欧供应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蓉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2021)川7101民初63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西南兴盛公司上诉称,第一,2021年6月***作为原告以铁路总承包公司、西南兴盛公司、成都蓉欧公司为被告诉至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案号为(2021)川7101民初2948号。西南兴盛公司为妥善解决该案与***协商,双方于2021年9月18日就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2021)川7101民初2948号案中***诉请的工程款等费用达成协议及补偿协议,协议书对尚欠工程款总额及支付时间等进行了确定及约定。第二,针对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2022)川7101民初634号案中***的诉请,双方已在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2021)川7101民初2948号案中达成协议,即便西南兴盛公司未按协议履行付款义务,***也应就双方达成的协议起诉,而并非继续就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起诉。第三,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2022)川7101民初634号案应当以合同纠纷为案由移送西南兴盛公司的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审理。综上,西南兴盛公司请求撤销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2022)川7101民初634号民事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六项“下列涉及铁路运输、铁路安全、铁路财产的民事诉讼,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六)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之规定,本案中,案涉项目为青白江物流园区铁路专用线接轨相关项目,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受理该案并无不当。据此,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西南兴盛公司的管辖权异议请求和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文轩
审 判 员 汪 阳
审 判 员 凡维佳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 张 奇
书 记 员 李彦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