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铁路工程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清美高斯美标识科技有限公司与成都铁路工程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7101民初42号
原告:北京清美高斯美标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区上地三街9号D座D30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铁路工程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站西街2号附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诉讼委托代理人:纪勇,该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清美高斯美标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铁路工程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1日立案。原告北京清美高斯美标识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清美高斯美标识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清美高斯美标识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20元,减半收取2760元,由原告北京清美高斯美标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段曦
人民陪审员***二○一八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