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6民初8434号
原告:四川安达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乡农寺街51-129号。
法定代表人:杨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星星,四川伦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彬,四川伦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华隆建设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朝阳西路260号天地人和达州书城1幢13-7。
法定代表人:唐忠剑。
原告四川安达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华隆建设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后,原告四川安达电梯销售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安达电梯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舒旭东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承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