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隆建设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华隆建设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781民初757号
原告:***,男,1976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中良,四川鼎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华隆建设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
法定代表人:唐忠剑。
被告:余烈燕,男,196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县。
被告:四川京鑫达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万源市太平镇综贸西巷(环保大厦)21-1-12-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81314451496U。
法定代表人:周剑波。
原告***与被告四川华隆建设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余烈燕、四川京鑫达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诉讼费减免缓手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学跃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游程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