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隆建设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京鑫达养老服务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781民初1309号
原告:***,男,196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
被告:四川京鑫达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万源市太平镇综贸西巷(环保大厦)21-1-12-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81314451496U。
法定代表人:周剑波。
第三人:四川华隆建设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达州市通川区朝阳西路260号天地人和达州书城1幢13-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077169213X4。
法定代表人:唐忠剑。
原告***与被告四川京鑫达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1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四川京鑫达养老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7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学跃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游程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