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隆建设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824民初1191号
原告:***,男,196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
被告:***,男,1968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
第三人:四川华隆建设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朝阳西路260号天地人和达州书城1幢13-7。
法定代表人:唐忠剑。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祥,四川建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及第三人四川华隆建设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3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邱健慧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周霞君
书 记 员 杨诗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