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隆建设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与四川华隆建设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石棉县防水处理厂项目部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824民初658号

原告:***,男,1968年6月2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

被告:四川华隆建设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石棉县防水处理厂项目部。

项目负责人:夏克登。

原告***与被告四川华隆建设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石棉县防水处理厂项目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邱健慧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周霞君

书 记 员 杨诗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