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702民初2106号之三
原告:**,男,1977年7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达州市通川区。到庭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明荣,四川弘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华隆建设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达州市通川区朝阳西路**天地人和达州书城**137。
法定代表人:唐忠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定清,男,1946年5月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玉平,四川厚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新屹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州分公司,住,住所地达州市通川区复兴镇环城路匝道达州市秦巴电商谷****到庭负责人:肖秋华。
被告:成都新屹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百花潭路******/div>
法定代表人:肖和泽,执行董事。
被告:程光荣,男,197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开江县,现住达州市通川区。
原告**与被告四川华隆建设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成都新屹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州分公司、成都新屹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程光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立案。原、被告同意自行和解,原告**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 判 长 侯学全
人民陪审员 王国轩
人民陪审员 王吉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红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