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隆建设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华隆建设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成都新屹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州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702民初2106号之三

原告:**,男,1977年7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达州市通川区。到庭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明荣,四川弘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华隆建设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达州市通川区朝阳西路**天地人和达州书城**137。

法定代表人:唐忠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定清,男,1946年5月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玉平,四川厚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新屹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州分公司,住,住所地达州市通川区复兴镇环城路匝道达州市秦巴电商谷****到庭负责人:肖秋华。

被告:成都新屹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百花潭路******/div>

法定代表人:肖和泽,执行董事。

被告:程光荣,男,197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开江县,现住达州市通川区。

原告**与被告四川华隆建设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成都新屹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州分公司、成都新屹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程光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立案。原、被告同意自行和解,原告**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 判 长  侯学全

人民陪审员  王国轩

人民陪审员  王吉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红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