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宝迪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广州市宝迪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06民初38169号 原告:**,男,1961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 被告:广州市宝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明路13号2301-2302房。 原告**与被告广州市宝迪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立案。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