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中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阳江领先仓储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粤1702执194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广东中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江市江城区石湾路东一街四巷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曾显辉,广东宏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宏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阳江领先仓储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江市江城区城西冲表村雅白线南边(上海垌)。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东中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阳江领先仓储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粤1702民初1365号民事判决,责令被执行人阳江领先仓储物流有限公司履行支付工程价款8656109.20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并负担案件受理费72393元、执行费71043元,申请执行人广东中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工程价款8656109.20元的范围内对其承建的被执行人阳江领先仓储物流有限公司坐落于雅白线以北部分XXX填土工程项目、雅白线以南部分XXX填土工程项目折价或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阳江领先仓储物流有限公司的上述土地填土工程项目已被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另案[案号(2015)青执字第411号]处置拍卖,有拍卖款收入。鉴于申请执行人在本案工程价款8656109.20元对其承建的上述土地填土工程项目的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故应从拍卖价款中扣留、提取相应的款项以保障其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阳江领先仓储物流有限公司在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另案[案号(2015)青执字第411号]的财产拍卖款8799545.2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