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粤1702执194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中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江市江城区石湾路东一街四巷*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曾显辉,广东宏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宏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阳江领先仓储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江市江城区城西冲表村雅白线南边(上海垌)。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东中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阳江领先仓储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粤1702民初1365号民事判决,责令被执行人阳江领先仓储物流有限公司履行支付工程价款8656109.20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并负担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费用等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已到房管、国土、工商、银行、车管所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阳江领先仓储物流有限公司有位于阳江市江城区XXX和XXX土地。被执行人的上述财产已被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另案查封,正在处理中。除上述财产外,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6年12月12日,申请执行人到庭称,要求对上述财产参与分配,现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