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阳江市恒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广东中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1702民初3789号
原告:阳江市恒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江市高新区产业转移园[确认送达地址江门市蓬江区东华二路1-5号美景大厦二楼广东广能律师事务所,联系人兰梅律师(1392468****)、***律师(1382233****)]。
法定代表人:关镇坤。
委托代理人:兰梅,广东广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广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中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江市石湾路东一街四巷*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阳江市恒业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中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庭外就本案纠纷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8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于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阳江市恒业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4841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7420.50元,由原告阳江市恒业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敖卓吕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彤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