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奇威特人工环境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102民初7836号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住所地济南市。
负责人:王欣,行长。
被告:山东威特人工环境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开发区红都路。
法定代表人:李耀平,总经理。
被告:德州巨嘴鸟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
法定代表人:满增志,董事长。
被告:山东奇威特人工环境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开发区红都路。
法定代表人:李蓉,董事长。
被告: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一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
法定代表人:霍晓兵,董事长。
被告:德州建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原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某。
法定代表人:霍晓兵,董事长。
被告:**,男,汉族,1970年8月2日出生,住济南市。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山东威特人工环境有限公司、德州巨嘴鸟工贸有限公司、山东奇威特人工环境有限公司、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一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德州建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1日立案。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山东威特人工环境有限公司偿还贷款利息(含罚息、复利)344,218.78元(计算至2019年7月18日,嗣后至实际清偿
日的利息按照《贷款合同》约定另行计算);2.判令被告德州巨嘴鸟工贸有限公司、山东奇威特人工环境有限公司、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一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德州建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原告对被告山东威特人工环境有限公司质押的应收账款在上述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被告山东威特人工环境有限公司、德州巨嘴鸟工贸有限公司、山东奇威特人工环境有限公司、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一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德州建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以及原告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差旅费、公告费、送达费、执行费、过户费等所有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12月28日,原告与被告山东威特人工环境有限公司签订编号为平银济分龙奥贷字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第001号《贷款合同》,被告山东威特人工环境有限公司向原告申请贷款1500万元。2016年12月29日,原告向被告山东威特人工环境有限公司发放贷款1500万元,到期日2017年12月28日。2016年12月28日,原告与被告德州巨嘴鸟工贸有限公司、山东奇威特人工环境有限公司、**分别签订编号为平银济分龙奥保字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第001-1、001-2、001-3号《保证担保合同》,约定:被告德州巨嘴鸟工贸有限公司、山东奇威特人工环境有限公司、**分别为平银济分龙奥贷字2016128第001号《贷款合同》项下债务人山东威特人工环境有限公司所应承担的债务(包括或有债务)本金、利息、复利及罚息、实现债权的费用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债务本金最高(余额)为1500万元。2016年12月28日,原告与被告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一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签订编号为平银济分龙奥保字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第001-4号《保证担保合同》,约定:被告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一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平银济分龙奥贷字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第001号《贷款合同》项下债务人山东威特人工环境有限公司所应承担的债务(包括或有债务)本金1500万元中的1000万元以及相应的利息、复利、罚息及实现债权的
费用提供连带保证担保。2016年12月28日,原告与被告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能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编号为平银济分龙奥保字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第001-5号《保证担保合同》,约定:被告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能实业有限公司为平银济分龙奥贷字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第001号《贷款合同》项下债务人山东威特人工环境有限公司所应承担的债务(包括或有债务)本金1500万元中的500万元以及相应的利息、复利、罚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提供连带保证担保。
2016年12月28日,原告与被告山东威特人工环境有限公司签
订编号为平银济分龙奥质字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第001号《质押担保合同》,约定:被告山东威特人工环境有限公司以所有应收账款为平银济分龙奥贷字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第001号《贷款合同》项下债务人山东威特人工环境有限公司所应承担的债务(包括或有债务)本金、利息、复利及罚息、实现债权的费用及保管和维护质物所产生的费用提供质押担保,债务本金最高额(余额)为1500万元。2016年12月28日,原告与被告山东威特人工环境有限公司签订编号为平银济分龙奥账质字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第001号《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协议》,约定:原告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办理平银济分龙奥质字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第001号《质押担保合同》项下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且被告山东威特人工环境有限公司对原告在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中的登记内容已确认无误。2016年12月29日,原告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办理上述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明确:被告山东威特人工环境有限公司将现有的及将有的所有应收账款全部质押给原告,登记证明编号为: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2019年1月24日,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能实业有限公司改名为德州建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截至2019年7月18日,被告山东威特人工环境有限公司尚有贷款利息(含罚息、复利)344,218.78元未归还,被告德州巨嘴鸟工贸有限公司、山东奇威特人工环境有限公司、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一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德州建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均未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被告的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德州巨嘴鸟工贸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24日作出(2018)鲁14破申3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郭峡对德州巨嘴鸟工贸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同日将案件指定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2018年11月16日,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鲁1491破6号决定书,指定山东众成清泰(德州)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贵院受理本案在德州巨嘴鸟工贸有限公司被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后,故本案应当向破产案件受理法院提起。综上所述,请求贵院依法将本案移送至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18年7月24日作出裁定受理郭峡对德州巨嘴鸟工贸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而本院于2019年7月31日受理本案,本院没有管辖权,故本案应由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德州巨嘴鸟工贸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勇
人民陪审员  田相英
人民陪审员  王力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阎谢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