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402执254号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
负责人:朱前锋。
被执行人:山东奇威特人工环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蓉,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威特人工环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耀平,总经理。
被执行人:李耀平,男,汉族,1966年8月出生,住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张明兰,女,汉族,1966年1月出生,住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李文,男,汉族,1970年8月出生,住济南市历下区。
被执行人:张莉,女,汉族,1976年3月出生,住济南市历下区。
被执行人:德州豪门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昌和,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与被执行人山东奇威特人工环境有限公司、德州豪门实业有限公司、山东威特人工环境有限公司、李耀平、张明兰、李文、张莉金融借款纠纷一案,(2019)鲁1402民初11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告知书,申请人的标的是7030400元,已查封被执行人李文名下车辆,车号为鲁N×××××,鲁N×××××,车辆无法实际控制,被执行人名下有零星存款,未查询到房产和其他供可执行的财产线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本院在2020年5月11日去被执行人所在地进行了现场调查,未找到被执行人。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需要说明的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应继续履行本案法律文书的义务,本院仍依法接受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停止对被执行人财产控制性及必要处分措施。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鲁1402民初11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振明
审判员 曹富新
审判员 胡 东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于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