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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402执2763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李文。
被执行人:张莉。
被执行人:孙运运。
被执行人:山东奇威特人工环境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山东省万墅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山东威特人工环境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与被执行人**、李文、张莉、孙运运、山东奇威特人工环境有限公司、山东省万墅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威特人工环境腾讯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1402民初15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一、被告山东奇威特人工环境有限公司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借款本金1490万元,支付利息12.5万元,并继续支付自2019年3月1日起至全部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490万元为基数按原被告双方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山东威特人工环境有限公司、被告山东省万墅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李文和被告张莉对本案借款本金及利息在1800万元额度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和被告孙运运对本案借款本金及利息在2000万元额度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11200元,由被告承担。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督促其履行。另查询了被执行人德州市贺远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银行存款余额不足以结案,查询了被执行人**、李文、张莉、孙运运、山东奇威特人工环境有限公司、山东省万墅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威特人工环境有限公司名下证券及资金情况,无证券及资金情况。查询**、李文、张莉、孙运运、山东奇威特人工环境有限公司、山东省万墅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威特人工环境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无车辆信息,查询**、李文、张莉、孙运运、山东奇威特人工环境有限公司、山东省万墅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威特人工环境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信息,无不动产信息,查询**、李文、张莉、孙运运、山东奇威特人工环境有限公司、山东省万墅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威特人工环境有限公司名下工商登记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被执行财产举证通知、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李文、张莉、孙运运、山东奇威特人工环境有限公司、山东省万墅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威特人工环境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证券、车辆、不动产进行查询,因银行存款余额不足以结案、无车辆、无证券、无不动产信息。另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需要说明的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应继续履行本案法律文书的义务,本院仍依法接受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停止对被执行人财产控制性及必要处分措施。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1402民初15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王中红
审判员  曹富新
审判员  张宗巨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郭飞龙
附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