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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402执2763号之十二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组织机构代码:494751516,地址:山东省德城区德城区天衢中路。
申请执行人:**;地址:湖北省安陆市。
申请执行人:李文;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
申请执行人:张莉;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
申请执行人:孙运运;地址:湖北省安陆市。
被执行人:山东奇威特人工环境有限公司,机构代码证:792488402,地址:山东省德州经济开发区红都路。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山东省万墅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机构代码证:570454995,地址:山东省德州经济开发区晶华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韩珊珊。
被执行人:山东威特人工环境有限公司,机构代码证:782337870,地址:德山东省州经济开发区红都路。
法定代表人:李耀平。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9)鲁1402民初15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张莉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085e9858e30a7263d61826f50@wx.tenpay.com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05.18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中红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崔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