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奇威特人工环境有限公司

德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威特人工环境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02民初4002号
原告:德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大学西路1576号。
法定代表人:李友山,董事长。
被告:***威特人工环境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开发区红都路。
法定代表人:李蓉。
被告:**,男,1970年8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济南市历下区。
被告:张莉,女,1976年3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沙坪坝区。
原告德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威特人工环境有限公司、**、张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经诉前调解未果,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德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张瑞环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魏见平
书 记 员 李思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