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奇威特人工环境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德州儒商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402执2318-1号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住所地:德城区天衢中路1561号。
法定代表人:侯传河,行长。
被执行人:德州儒商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城区新华街道办事处新堤村105国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董泽林。
被执行人:山东奇威特人工环境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开发区洪都路。
法定代表人:李蓉。
被执行人:董泽林,男,196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夏津县。
被执行人:王秀珍,女,197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夏津县。
被执行人:**,男,1969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德城区。
被执行人:于凤娥,女,196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德城区。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与被执行人德州儒商商贸有限公司、山东奇威特人工环境有限公司、董泽林、王秀珍、**、于凤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1402,民初27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董泽林(身份证号:)名下车号为:鲁N×××××车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振明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杨轩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