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弘烁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江支行与赣州市章贡区华帝集成厨房经营部、赣州市广美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赣0702民初2462号
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江支行,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章江南大道**号银庭花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744282573K。
负责人:宋东霖,系支行行长。
被告:赣州市章贡区华帝集成厨房经营部,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杨公路*号金樽花园*栋*号办公楼*楼。
组织机构代码:L22386418-9。
经营者:黄睿。
被告:赣州市广美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杨公路*号金樽花园*栋*****号店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690955313Q。
法定代表人:张志铭,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赣州市弘烁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金丰路西侧和谐港湾住宅小区**栋***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3669763691W。
法定代表人:文曼,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黄睿,男,1965年5月8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被告:冯晓美,女,1966年10月27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被告:文曼,女,1969年1月1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被告:刘祖辉,男,1970年12月12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
被告:张志铭,男,1976年8月16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
被告:谢美艳,女,1981年10月29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
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江支行与被告赣州市章贡区华帝集成厨房经营部、赣州市广美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赣州市弘烁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黄睿、冯晓美、文曼、刘祖辉、张志铭、谢美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3日立案后,原告于2018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江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9151元,减半收取4575.5元,由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江支行承担。
审判长  刘迪驰
审判员  吴 芬
审判员  郭 澎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邱 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