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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建安区公安局、河南象形科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0民辖终8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昌市建安区公安局(原许昌县公安局),地址: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魏庄街1号。
法定代表人:黄金峰。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象形科贸有限公司,地址:郑州高新开发区龙柏里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66211469M。
法定代表人:程炎。
上诉人许昌市建安区公安局与被上诉人河南象形科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长葛市人民法院(2020)豫1082民初150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本案涉及的相关合同履行地均在建安区,而且属于民事合同行为,将本案交由建安区法院审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本案的涉案的法律关系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可能涉及相关工程量的鉴定等,如交由其他法院审理会增加当事人的诉累且不利于查明案件事实;建安区公安局与建安区法院互相独立,并无隶属或者利益冲突等法定应当回避情形存在,建安区人民法院并不存在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特殊原因。请求二审法院依法裁定撤销长葛市人民法院(2020)豫1082民初1509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建安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20日依法受理后,认为因特殊原因,其无法行使管辖权,遂向我院报请指定管辖。本院经审理后认为,鉴于本案上诉人与建安区人民法院均系建安区辖区司法行政机关,如果本案继续由建安区人民法院审理,可能会影响本案的公正审理,故依法作出(2020)豫10民辖3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本案指定由长葛市人民法院审理,长葛市人民法院据此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许宏伟
审判员  张 亚
审判员  蔡文慧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法官助理李亚
书记员姚东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