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082执268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象形科贸有限公司,住郑州高新开发区龙柏里6号。
法定代表人:程炎。
委托代理人:崔玥,女,汉族,1992年12月29日生,住河南省杞县,系该公司出纳。
委托代理人:王浩,男,汉族,1990年2月19日生,住河南省许昌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许昌市建安区公安局,社会统一信用代码11411023005761757T,住所地许昌市建安区魏庄街1号。
法定代表人:黄金峰。
申请执行人河南象形科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许昌市建安区公安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长葛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1082民初15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许昌市建安区公安局支付申请人河南象形科贸有限公司工程款利息及工程款投资回报率共计2075538元、案件受理费、反诉费共计56127元,执行费23329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部分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撤销执行申请书,是对自己权利处分的行为,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豫1082执268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红杰
审判员 张建岭
审判员 王国领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燕 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