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105执5306号
申请人四川金孔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于清。法定代表人:***。
四川金孔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成都丽思莱尔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华娱兄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5民初19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标的本金3563015.74元。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现场调查等方式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6)川0105民初19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要求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谭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