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孔雀博展(四川)建设有限公司

中酱江苏酿造有限公司与四川金孔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81民初1764号
申请人:四川金孔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锦城大道********。
法定代表人:黄建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酱江苏酿造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新沂市草桥镇工业集聚区323省道北侧div>
法定代表人:朱贤兵,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四川金孔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酱江苏酿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金孔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酱江苏酿造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1×××20账户内的存款620406元。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酱江苏酿造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1×××20账户内的存款620406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
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池恒阳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季明辉
书 记 员 王肖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