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孔雀博展(四川)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金孔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91民初7042号
原告:***,男,196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仙桃市。
被告:四川金孔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锦城大道666号4栋24层9号。
法定代表人:黄建军,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金孔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3月17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以经调解后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四川金孔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并拒绝缴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由于原告方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周  航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姜锐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