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0783执恢15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开平市公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金山大道**之一。机构代码:66337201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邝炳灿,男,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开平市第四建筑集团公司,,住所地:开平市三埠区新昌路**注册号:4407831003567。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开平市公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开平市第四建筑集团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粤0783民初1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书,开平市第四建筑集团公司应偿还借款本金3300000元及其后续利息、案件受理费33200元及其后续利息、案件受理费23181元给开平市公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但其没有履行。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开平市第四建筑集团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开平市第四建筑集团公司拒不履行及违反报告财产制度,本院依法对其限制高消费。本院通过全国总对总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开平市第四建筑集团公司的银行存款、不动产、互联网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工商登记等财产情况,被执行人的财产在异议阶段,暂无法处置,也未发现被执行人开平市第四建筑集团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告知给申请执行人,并询问申请执行人是否能够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开平市第四建筑集团公司的财产线索,且认可调查情况。
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开平市第四建筑集团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粤0783执恢15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司徒有劲
人民陪审员林永羡
人民陪审员梁炎明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黎达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