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平市第四建筑集团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开平市公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开平市第四建筑集团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0783执14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开平市公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金山大道17号之一。机构代码:66337201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邝炳灿,男,1975年3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开平市,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开平市第四建筑集团公司,住所地:开平市三埠区新昌路25号。
法定代表人:麦炳棠,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开平市公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开平市第四建筑集团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于2017年12月20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粤0783执145号案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以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限内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