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5执恢63号
申请执行人宜昌三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
被执行人宜昌九龙科技创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高新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05民初123号民事判决书,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于2018年7月18日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宜昌三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宜昌九龙科技创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8年12月24日,本院作出(2018)鄂05执28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及拟执行财产均在宜昌市××区,现申请执行人请求将本案指定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执行,为了便于案件的执行,本院决定将该案指定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宜昌三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宜昌九龙科技创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2017)鄂05民初123号民事判决书],指定由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晓东
审判员 郭建军
审判员 周铁金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郦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