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191执异31号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
被执行人:安徽百商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香樟大道1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901485787。
法定代表人:王建丽,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安徽百商电缆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异议人***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在本院审查过程中,异议人***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撤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正红
人民陪审员 张燕萍
人民陪审员 孙冬玲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李婷婷
书记员谢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