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海明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与北京金海明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1022民初3155号 原告:***,男,195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固安县人,现住。 被告:北京金海明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4号楼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44747457W. 法定代表人:**,职位。 原告***与被告北京金海明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5元,减半收取计1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