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特富锅炉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宁波特富锅炉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河北宁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212民初8537号
原告:宁波特富锅炉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4677680781N)。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11号(4-44)(4-45)(4-49)(4-50)(4-52)。
法定代表人:王世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希晔,浙江同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叶婷,浙江同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宁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3082659541456XB)。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蒋梅姣,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特富锅炉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宁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于2017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特富锅炉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特富锅炉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厉国平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 金 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