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皖1002执74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特富锅炉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省萃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屯民二初字第0017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安徽省萃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省萃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存款7462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竺金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