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特富锅炉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余姚富达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9-12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甬余商初字第1269号
原告:宁波特富锅炉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浙江同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姚富达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应百坤。
委托代理人:***,浙江南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特富锅炉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余姚富达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宁波特富锅炉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杨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