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舟定执民字第2427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特富锅炉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富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宁波特富锅炉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浙江富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015)舟定执民字第2427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浙江富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并无存款,其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5)舟定执民字第2427号应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孙建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