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豫1402民初735号
原告:**,男,汉族,1974年1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丘市梁园区中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1988年12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河南方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与通泰路交叉口南都世贸中心B座27层。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72号国际企业中心A座5楼501、6-8楼以及1001、1808、2308室。
负责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南方圆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2022年3月16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589.58元,减半收取1794.7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司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