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方圆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豫0411民初1200号
原告:***,男,1976年6月6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应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冠军,男,197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
被告:河南方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姚村镇富康街11号综合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737406646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平顶山市园林绿化管理中心,住所地:平顶山市中兴路南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0400005452196C。
法定代表人:***,主任。
原告***与被告*冠军、河南方圆建设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园林绿化管理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