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411民初1201号
原告:***,男,1987年5月24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克珍,河南应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方圆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艳鹏,总经理。
被告:平顶山市园林绿化管理中心。
法定代表人:冯建东,主任。
被告:***,男,1971年9月12日出生。
原告***与被告河南方圆建设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园林绿化管理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2日立案。***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 威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珊珊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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